《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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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确保全市用水安全,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城镇,进一步提高全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对安全用水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供水单位主体责任,规范供水用水行为,2018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理解,对本《条例》有关政策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

一是供水是保障城市生存发展的基础,节约用水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供水用水在管理中遇到了部分突出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完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

二是《城市供水条例》于1994年颁布施行,确立了供水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然而国家条例距今已经二十一年,其间社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之国家条例规定的规范条款较为原则,对供水工程规划、设施管理与维护、水源保护、供水管理等实体内容缺乏具体的规定,无法适应我市供水行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出台《条例》,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

《条例》制定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上位法,参考了部分内地地市有关供水用水相关立法。

三、《条例》规范了哪些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供水用水相关管理活动。

(二)城镇供水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三)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

1、涉及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镇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防止施工中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因损坏供水设施而导致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

2、城镇供水工程需要破路或者处理障碍物影响其他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因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或者处理障碍物,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的,需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供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建设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

(四)供水水源管理

1、城镇供水水源包括用于城镇供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2、城镇供水管理覆盖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已建成的自备水源工程,由水主管部门限期关闭。因特殊需要使用自备水源或者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供水管理

1、城镇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2、水价应当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类别。

(六) 用水管理

1、供水设施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等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结算,定期抄表计量,由城镇供水企业与用户直接结算。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3、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催缴通知。用户逾期仍不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4、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计量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以根据用户近6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

5、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移表或者改变用水性质、扩大用水范围的,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结清所用水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水价高的类别计收水费。

查看对应文件:《日喀则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