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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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理解,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网对本《条例》有关政策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一、制定背景

日喀则市是西藏第二大城市,近年来城镇化发展迅速,城市规划区总面积145平方公里,建城区近4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达16万人。日益扩大的城市面积和急剧增长的城市人口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带来巨大挑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强力推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日喀则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是,城市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科学,城市管理不到位,执法不规范,部门之间协作执法不畅,特别是日喀则市城市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欠账较多,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部分上位法操作性不强,当前亟待出台一部系统的、针对性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管理法规,解决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短板,依法打击治理非法违法乱象。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随着我市城市化发展的加快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城市管理中也涌现出诸多问题。二是城市管理领域内已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导致执法工作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运行不畅等源头问题得不到“根治”。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以及《三定方案》对城市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区内外其他城市早已完成立法。综合上述,我市目前采取的城市管理方式和法律依据,已经无法满足依法规范管理要求,必须通过立法来管理和治理,因此该项立法十分必要。同时,上位法和有关依据充足,且其他城市经验可借鉴,因此该项立法也切实可行的。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五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城市管理的行业主管和部门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我市城市管理职责边界和责任不清的问题;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对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城市容貌标准、垃圾分类标准、施工场地、广告招牌、道路绿化、集贸市场、临时摊点、违法建筑、公共水域、噪音污染、绿色交通及公厕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规范公园管理,为今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遵循;第三章执法与监督部分,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职责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执法人员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对公开事项及执法程序作出了规定,为综合执法、依法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违法的监督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打击违法,规范执法提供了遵循。第五章附则部分,对条例中用语含义进行了解释。

四、立法亮点

多年来,从中央到省到地方都没有停止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也进行了多次的调整。即将出台的《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是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也结合我市的实际确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可以说,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既落实了中央的最新精神,也吸收了改革过程中的经验。考虑到随着改革的深入,日后可能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再次作出调整,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可以适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为日后我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留下了空间,避免了条例的频繁修改。可以说是,这是一部我市城管系统综合性强、可操作性高的法律规章。

条例以执法规范为切入点,以程序性的规范设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制度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行使。强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公众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执法时注重教育与引导,贯彻最小损失当事人权益原则,使矛盾在源头化解。对现实中的执法难点,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停电停水等措施的同时也规定了应当遵守的准则。为体现立法为民,还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明晰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顺利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多个行政部门,协作机制的设立有利于分清部门职责,了解信息,提高执法效率,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中要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市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互相通报有关信息,在案件调查或开展重大执法行动时相互协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自身无管辖权需移送案件的,建立了部门间案件移送机制,规定了案件移送的具体程序。

查看对应文件: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