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城乡规划有序健康发展,提升城乡建设水平,促进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2019年3月1日,《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八次会议批准,由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现从三个方面对《条例》进行政策解读。
一、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实行以来,为日喀则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日喀则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日喀则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城乡发展面临的新条件、新形势、新问题对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上位法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和发展需要,在实行过程中也反应出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部分法律责任要求存在遗漏等具体问题。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操作依据,制定《条例》迫在眉睫。
二、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城乡规划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为了完善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乡规划的范畴,结合日喀则市实际,《条例》第十条至十五条,明确了城市、县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编制和审批程序,并将本市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区域,提高了城乡规划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关于编制城乡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力度不够的问题
为强化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专家论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针对城乡规划的不同类型和层级,《条例》第十七条将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征求意见部分的具体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三)关于统筹新旧城区发展及旧城改造难的问题
为传承老城区传统居住特色,统筹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协调发展,《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旧城区改建层面,对控制指标、文化特色、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土地使用节约、集约度不高的问题
为确保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经营性开发用地的最小规模进行了明确,并针对有关特殊情形进行了界定。
(五)关于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为提升建设项目规划手续办理效率,促进规划的落实力度,结合我局各业务科室实际,《条例》第三章第二、三、四、五节对“一书三证”的办理程序进行了精简和优化,并规定了相关证件的使用期限,促进了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进度;为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厘清部门职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对规划条件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强调了规划条件与土地出让的关系,严格规定了规划条件的必要性及不得擅自更改的性质;为强化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建设项目开工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做出了明确要求,保证项目按照规划实施。
(六)关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过程中的问题
为更好的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条例》第四十七条针对建设项目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联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要建立相关机构机制的要求,明确了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突出了部门执法的联动性。
(七)关于上位法操作性不够的问题
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条例》第五条将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有关城乡规划实施及管理的具体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违建查处层面相关条款的操作性,《条例》第五十六条对上位法进行了深入的细化,明确了违法建设行为的各种情形,并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为确保执法行为能够有效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拒不执行及逾期不执行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措施,保证执法行动落到实处;
三、特色亮点
(一)与时俱进,贯彻精神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结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依次将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多规合一等理念融入到其中,强调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的重要性。
(二)确保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条例》第三章第五节,将乡村建设规划的管理单独设定一个小节,规定了乡村建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对乡村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做出了规定,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结合实际,解决问题
《条例》在集约用地、规划委员会、规划条件、规划编制征求意见、一书三证、监督检查、旧城区改造、法律责任、规划执法等层面的问题,都是结合我市在城乡发展建设过程中具体存在的问题进行提出并予以解决的。
政策文件:《日喀则市城乡规划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