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国家创建节水型城市的要求,我局负责制定了《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二、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任务不断加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中,市县区之间、市直相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运营养护单位之间一直缺少一个有效正式的政府文件来进行规范,给行政许可管理、设施运营维护、经费争取、设施损坏赔偿等方面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制定一部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
三、适用范围
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二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护;三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四是城镇污水处理;五是城镇内涝防治。
四、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自然;二是统筹规划;三是配套建设;四是保障安全;五是综合利用;六是建管并重。
五、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结构
《条例》共分六章36条,内容包括总则、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各部门在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中的相关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共9条。提出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并明确了规划审核的工作流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并明确了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三章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共6条。重点加强污水排放管理。一是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二是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三是排水户应当自行建设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等。
第四章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共9条。明确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及其相关责任。要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防护区,强调禁止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对第四章和第五章明令禁止的各项行为有违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期施行。
查看相对应文件:《日喀则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