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市政公用设施?法律的“红线”碰不得

2025年以来,日喀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三队持续深化城管执法队伍“强转树”专项行动,全面推行“721工作法”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兼顾执法温度与力度,为建设美好家园提供坚实执法保障。近期,对一起损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6日10时13分许,执法人员巡查至扎德中路时,发现某商店门口8米道路护栏遭损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三队立即依法立案调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勘验检查,并通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取当事人边某的联系方式,开展询问调查。经查明,边某擅自损坏市政设施,其行为已构成《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中“损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违法了《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城市市政设施造成了严重损坏,影响了城市的正常秩序和市民的生活安全。依据《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处以300.00元(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对其损坏的市政设施进行赔偿。

普法课堂  

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实施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侵占、拆毁、损坏、挪动市政公用设施或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以挖砂、取土、采石等方式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城管提醒  

市政设施是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损坏市政设施不仅破坏城市的美观,更会带来安全隐患,市政公用设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破坏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唯有共同爱护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方能共建共享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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