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45-1、45-2、45-3、45-4)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公示

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局向日喀则市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了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45-1、45-2、45-3 、45-4)整改措施的销号申请,日喀则市城市管理局出具了《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45-1、45-2、45-3 、45-4)整改措施验收意见表》。按照销号流程,现对该4项整改措施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14日)。


附件:第二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公示表.doc